360联合天津智慧城市数字安全研究院发布《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报告******
2023年1月10日,360天枢智库、天津智慧城市数字安全研究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中心三方联合发布《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报告,报告站在全球视角的宏观高度纵览、分析和解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问题,提出人工智能发展面临十大安全挑战,旨在探索既能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效益又能控制其安全风险和负面影响的治理之道,是中国学术界和产业界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的一次思想碰撞与深度探索,对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在人工智能加速智能化变革的同时,针对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风险框架、以及治理理念和模式的探索成为各国学术界和政策界的重点工作。360首席安全官、天津智慧城市数字安全研究院院长杜跃进称,人工智能作为中、美、欧等国家或地区都在积极发展的关键新兴技术,其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挑战也更为复杂多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已经将安全治理列为各自人工智能战略的优先事项。
目前,各国普遍关注的人工智能安全问题共十类,包括网络安全问题、企业合规问题、可解释性问题、隐私安全问题、声誉和伦理问题、未来劳动力问题、公平性问题、人身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国家安全问题。而以上挑战映射到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过程,又可以划分为人工智能自身安全、衍生安全、以及人工智能赋能安全等核心安全挑战。
报告显示,作为一种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双刃剑”特征明显,不仅自身存在数字安全威胁和隐患,随着人工智能工程化、场景化、平台化落地不断加快,人工智能安全需求已经超越单纯技术范畴。面对日趋复杂的安全挑战,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难以一蹴而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才能将人工智能安全风险遏制在可控范围。
报告对各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模式进行了深入剖析,针对上述问题,报告主要发现:美国流派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上采取的手段是在人工智能技术部署、使用与监测的全过程中都进行验证与监管,建立与之配套的规范体系;欧盟流派则更寄希望于运用监管框架与信任体系来对人工智能的安全进行规制,其规制更倾向于人权方向;相较美国与欧盟,中国流派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致力于形成内含研发、管理和应用的全流程安全保障体系,涵盖基础框架研制、基本安全原则、供应链管理实践指南、安全服务能力、应用领域的标准研制等各个方面。
为了避免人类社会发展被技术创新所“反噬”,也就是落入所谓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产学研各界以监管和设置可操作性原则为主导,通过治理实践凝聚共识,探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思路与模式。报告详细介绍了业界通用的各类风险治理思路,首先是基于未来风险预防的影响评估模式,其次是基于自主性原则的元监管模式,然后是基于透明追踪的AI系统预警模式。并由此细分出以用户为考虑重点的参与性设计和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敏捷治理两条路径。
在中国,360等多家人工智能龙头企业以自身实践构建行业安全案例,走出了技术赋能、行业规制、平台监测的多种道路。其中,360承建了科技部牵头成立的“安全大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集中解决各类人工智能发展问题,引领人工智能安全生态建设。
作为报告联合发起方,天津智慧城市数字安全研究院依托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核心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提供的丰富应用场景,紧紧把握新型城市发展规律和机遇,致力于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助力打造“智慧城市国家级标杆区”。
随着数字经济成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人工智能产业将得到更大发展。同时,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也将得到全世界的关注和推动,《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报告作为相关领域的权威论著,也将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重要的力量。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